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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八周国旗下讲话

发布时间:2020/12/28 10:15:51 作者:张昱晨 阅读数:1061

将军山小学国旗下校园安全法治讲话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大家上午好。

我是来自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的龚奎,今天应学校的邀请,就校园安全事项,给大家做一个法治讲话。

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我们学生而言也是如此。在学校,我们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听从学校的相应安排,了解校园安全事项,防范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进而才能保护我们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我们需要来了解一下校园侵权事故的含义。校园侵权事故是指在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中,广义的校园侵权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的所有产生伤害后果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学生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行为人。狭义的校园侵权是指狭义的校园侵权指在学校负有安保义务的范围内因为过错而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我们需要了解常见的校园安全事故。一、不当活动造成的伤害。比如: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嬉戏、打闹时,没有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导致一些学生受伤。二、挤压、踩踏事故。下课、放学时,在楼梯、门口等一些拥挤的地方相互争先而导致的挤压、踩踏事故。三、交通事故。放学过马路时,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比如:闯红灯、不走斑马线、在马路上追逐、嬉戏、打闹等。

四、体育活动事故。在体育课上或者课间活动时,因不注意老师交代的安全注意事项,未能按照正确的方法使用体育器材,随意活动等,导致发生伤害。五、校园暴力事件,学生之间因发生一点小摩擦、口角,双方便大打出手,或者其他学生故意欺负一些弱小的同学。

第三,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1932日上午课间,某小学的同学们在二楼走廊休息,其中,张某与王某在走廊上打闹时,王某将张某摔倒,并坐在张某腿上,导致张某右腿骨折。后学校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在第一时间把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张某的家长。

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药费12936.7元,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6500元左右。 经法院审理后判定张某、王某各承担50%的责任。

第四,下面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下,学校对学生承担怎样的职责,即,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是否承担监护责任。《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校是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机构,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基于对学校的特殊依赖把学生托付给学校,学校作为家长的代理人,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即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监护责任与教育、保护、管理责任的区别在于,监护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可随便转移,监护人的变更应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监护责任大于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第五,我们要了解老师的责任。首先,在日常校园生活中要有教师值班安排。在学校上学、放学、课外活动期间,是学生最为集中的时候,如果疏于防范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应当安排值班老师进行引导,使学生活动能够有秩序进行。在发生危险性行为时及时制止,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告诫;其次,当发生校园意外伤害时,我们的老师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1)立即由教师或校医介入,及时救助受伤学生,若有可能尽量保留现场的照片和视频,记下现场的人员,以备后用;(2)及时告知学生家长,让家长能充分了解学生的受伤情况和救治情况;(3)如伤情较为严重,有必要的话,将受伤学生送至附近医院就医;(4)及时与校方法律顾问联系,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后期与家长方面的协商、调解。

最后,希望通过今天的校园安全法治讲话,同学们能够了解到校园伤害的类型,并注意防范伤害的发生,保护好自己。另外,也需要了解到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学校承担的是教育、保护、管理责任。

今天的讲话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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